为父亲连续投保3年,第4年出险后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告知续保未成功,并称此前公司已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该产品停售公告,保险公司还应赔偿吗?近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理赔时被告知,自动续保保单早已停止相关服务。
2021年2月28日,王某娟为其父王某明向某甲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单中约定:保单自动续保,并按照投保时填写的缴费信息自动划账缴费。2024年2月,王某娟照旧向账户中汇入足额款项。
2024年5月11日,王某明因骑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按照保单可赔付金额为9453.3元。某甲保险公司拒赔,并告知,某乙保险公司整体受让某甲保险公司整体资产、负债,原某甲保险公众号已迁移至某乙保险公司,且为客户自动关注某乙保险公众号。
王某娟遂发现保单未续保成功。其认为,自投保开始便通过双方授权账户自动划账缴费连续投保,某甲保险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通知产品停售,公众号众多消息,难以注意到该信息,若知晓停售,其可选择其他保险产品。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甲保险公司按照保单赔付其损失。
判决: 保险公司损害其合理信赖利益。
乙保险公司声称,在2023年12月28日,乙保险公众号发布了关于停止销售部分保险产品计划的公告。计划中包含王某娟投保的保险产品,该保险产品自2023年12月31日起即停售,王某娟投保保单于2024年2月底届满已失效,被投保人王某明在期外发生意外事故,某甲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就本案所涉保险,明确约定到期自动续保并自动划扣缴纳保费,王某娟已形成对保险产品续保方式的合理预期,其按照在指定账户中汇入足额款项,应视为已申请续保。而保险公司未能明确有效告知王某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合理信赖利益。同时,考虑原告亦存在未及时查看保费续缴情况等因素,综合全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709.32元。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 对于连续投保保险合同的更改, 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方式告知客户。
在连续投保保险合同中,基于合同约定自动续保并于双方指定账户中划扣缴纳保费,已形成较为稳定交易习惯。基于连续投保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尤其是对于连续投保保险合同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如产品停售等。若因保险公司单方变更、解除保险合同,未能明确、有效、合理告知投保人,致使续保失败,应认定为系保险公司原因导致投保人信赖利益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
据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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