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退休老人长期承担照料孙辈等家庭劳务,具有经济价值。
2025年7月,殷奶奶驾驶摩托车与尹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奶奶负主要责任,尹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时殷奶奶已满56岁,一直在孩子家帮着带两名孙辈,发生事故后孩子没人带,产生了额外损失,殷奶奶要求尹某赔偿误工费。尹某认为殷奶奶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帮子女带娃属于义务帮忙行为,不构成误工费损失。殷奶奶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殷奶奶虽已56周岁,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事故发生前长期承担照料孙辈等家庭劳务,该部分家庭劳动客观上替代了家政、育儿看护等市场化服务。对殷奶奶主张的误工费,法院酌情认定为8650.19元。
殷奶奶的损失由尹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3万余元,交强险外的损失,由尹某按次要责任承担30%。尹某的财产损失,由殷奶奶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先行赔偿。抵扣后,尹某应赔偿殷奶奶损失共计1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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