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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医疗回扣要“凉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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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医疗回扣要“凉凉”

发表于 2026-4-20 17:43:40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这几天,医药行业因为一则消息炸开了锅。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尽管这则文件覆盖的范围很大,并非直接针对医药行业,但在业内看来,医生、药企和医药代表成了受影响最大的群体。


一些行业人士甚至给出了这样的解读:“医生收回扣,3万就立案;药企行贿,10万就入刑;单位行贿,20万就追责。”


尤其是“自5月1日起施行”的倒计时,更是让许多人“捏了一把汗”。


图/视觉中国


医药代表不再“背锅”了


过去,医药行业里长期存在一种“惯例”:个别药企面对商业贿赂风险时,总会试图将责任切割成医药代表的个人行为,有的甚至还会授意代表以个人身份“认账”,企业再通过其他形式的补偿善后。


例如今年3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官微通报了山东汉方制药核心产品复方黄柏液一桩长达十年的行贿案:“张某猛药品销售行贿案”中,被告人张某猛与山东某某制药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关系,为该公司推广药品复方黄柏液,2013年至2023年间向多名医务人员行贿共计36万余元。


判决结果是:被告人张某猛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不过文中并未提及对企业和相关医院工作人员的处罚。


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胡俊对中国新闻周刊分析,公布案例显示,被告人张某猛和汉方制药之间仅仅是“合作关系”,没有提到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大概率只能算是被告人的个人行为。


汉方制药招股书亦提及:“我们的所有分销商均为独立第三方,我们对其实施的运营管控有限……无法保证分销商始终能以完全有效、合规或符合我们商业策略的方式在所有销售渠道分销产品。”


在行业看来,药企用外包、不签合同等方式来切割法律风险,既让医药代表们的工作环境缺乏基本保障,也会系统性地腐蚀医患关系,让价高质劣的药在医院不断“劣币驱逐良币”,本质上是将成本和风险转嫁给整个社会。


而在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对上述“切割”行为做了重点针对。


首先,对单位行贿罪的数额,《解释(二)》第二条给出了标准:在医疗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对单位行贿,个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还规定,单位行贿数额20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同时,新文件也对单位行贿进行了明确界定:根据《解释(二)》第十六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如果是单位集体决定,抑或是单位实控人、主管人员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都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


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协金融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翟振轶律师对中国新闻周刊解释,新的司法解释下,过去药企采取的“切割”方法越来越难成立。未来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涉案行贿资金的来源,以及企业是否从相关行为中获益,根据实质来判断这究竟是医药代表的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


医生收回扣,3万就立案


《解释(二)》另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


业内解读,自5月1日起,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将全面对标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的数额及量刑。


据行业媒体赛柏蓝对公立医院体系中的两类工作人员的分类,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是从事组织、监督、管理等公务的院长、副院长、采购、分管领导;非国家工作人员则是负责一线诊疗的普通医生、药师、技师等。


然而实际情况是,除了院长、副院长等级别,在医疗腐败的链条中,掌握处方权和药品、耗材选择权的临床一线医务人员的涉案数量不在少数。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显示,202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案件中,医药领域涉案人员达6万人之多。


翟振轶指出,《解释(二)》施行前,科主任、院长等级别因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3万元即构成受贿罪,而从事一线处方和诊疗的普通主任医师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都是6万元作为入刑的起点。


也就是说,从5月1日起,不管医生是否拥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收受医疗回扣达到3万元,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翟振轶进一步指出,新的司法解释不再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落实了对不同主体的平等规制原则。不过对于大量民营医疗机构,实践中具体的落实情况或和公立医院存在一定区别。


在受访专家看来,新的司法解释从医院、企业两头双管齐下,对整个行业影响深远。


某头部跨国药企地区经理刘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其实早在2024年11月相关部门就已经发布了《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文件规定了医药代表在拜访医疗机构前不仅要在指定备案平台备案,还要在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前向医疗机构登记,且医药代表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之间必须是聘用关系。这一系列规定,本质上也是为了预防行贿受贿,并避免企业和医药代表之间做“切割”。


而新的司法解释,则是从量刑标准出发,充分体现了国家加大医药反腐力度的决心,后续监管资源的投入可能将进一步增加。


甘肃荣正医药贸易公司学术总监周卓峰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随着新规落地,合规能力较强、产品竞争力高的大型药企受到的影响或许有限,但对于规模较小的药企,倘若产品本身缺乏竞争力,在各项费用监管愈发严格的大背景下,想要依靠过去“高定价、高回扣”入院销售的模式,路将会越来越难走。


在他看来,未来行业将会越来越从形式合规接近事实合规,药企也会主动寻求压缩利润空间,以求降低法律风险。


刘勇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对于一线的医药代表构成了某种意义上的保护,会倒逼代表们拒绝公司不合理的要求,提升自己的专业性。


而对于患者,新的规定有助于在医院内清理那些不合理的高价药品和耗材,进而降低过度医疗与不合理用药的风险,让患者看病能够回归本质,用合理的钱,得到正确的治疗。


(应受访者要求,刘勇为化名)

记者:石若萧

编辑:余源

运营编辑:马晓轶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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