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产品蛋白质等含量远低于国家标准
生产厂家、销售企业被判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49万余元
报道发布后,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了解事件原委和受害者情况。记者提供独家证据,新城区人民检察院随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涉案两款产品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事实属实。后该案于2024年10月移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6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陕西省高院对此案件的基本案情、调查和诉讼情况进行通报。
西安市检察院受理后,就六批次产品是否合格、“怀仁堂药房”是否存在“明知”等事实,先后赴生产地安徽调取了行政执法卷宗,依法对生产厂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经查,六个生产批次的产品工艺和原料均为一致,出厂检测报告单中仅有维生素B1、B2等项目,并无蛋白质含量,亦无其他证实涉案产品蛋白质含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怀仁堂药房”提供的载明售价每盒650元为厂家定价的《自主定价说明》系伪造,共计售出2470盒,获利约150万元。为查明涉案产品成本价及同类产品市场价等事实,西安市检察院委托河南省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就原料进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涉案产品原材料中牛骨胶原蛋白每公斤65元、鱼胶原蛋白每公斤100元,浓缩乳清蛋白每公斤70元。经检测,涉案产品蛋白质、维生素、微量元素等含量远低于相关国家标准,两款产品蛋白质含量分别为9.97%、22%,低于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必须≥50%的要求,以及产品所标识的80%的含量,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仅影响患者术后康复,而且加重患者经济负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西安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怀仁堂药房”的进货价远低于同类产品市场批发价、销售价、成本价,以及其进购的其他同类产品的进货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并依照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与安徽生产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年3月12日,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家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布召回和警示信息,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496968元。
2025年7月8日,西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安徽的生产厂家和西安“怀仁堂药房”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6年2月1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媒体与司法合力推动案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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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消协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陕西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案都被纳入典型案例中。
最高检公布了此案的典型意义——“近年来,蛋白质补充剂作为特殊膳食营养品,在术后患者、中老年、运动健身人士等有特定营养需求的群体中需求旺盛。针对销售者低价进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蛋白质补充剂、高价暴利销售的情形,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委托鉴定、自行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依法认定销售者明知营养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销售,依法追究实际获得高额利润的销售者的法律责任,有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获悉,本案是陕西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以公益诉讼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治理。本案中法院精准把握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司法认定标准,认定销售者依法应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探索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兼顾惩戒违法行为与引导规范经营原则,体现了司法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严格保护。
本案将惩罚性赔偿与产品召回、警示制度相结合,判令生产者、销售者履行召回和警示义务,从源头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流入市场、扩大损害,实现保护公共利益和震慑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目的,为同类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深入暗访,历经重重调查掌握核心证据,以独家报道将此事公之于众,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舆论的推动与证据的支撑下,检察院秉持客观公正原则,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人民法院坚守司法正义底线,充分行使审判权力。多方紧密协作、各司其职,推动案件解决,推动正义的天平得以平衡。
又是一年3·15,但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能仅仅局限在这一天,如果您在日常消费过程中遭遇了不公,请随时联系我们,别让不公在沉默中蔓延。华商报大风新闻坚持有始有终为您维权!华商报大风新闻24小时新闻热线:029—88880000。
来源:华商报 大风新闻记者 常彭朵 编辑 刘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