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查看: 37|回复: 0

男子饮酒后身体不适送医救治6天后死亡,家属起诉同饮者及发小索赔36万被驳回

[复制链接]

男子饮酒后身体不适送医救治6天后死亡,家属起诉同饮者及发小索赔36万被驳回

发表于 2026-4-14 18:41:50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男子王某组织同乡聚餐饮酒,散席后自行去找发小杨某。次日凌晨,王某身体不适被送医,住院6天后不治身亡。王某家属起诉共同饮酒人及杨某共5人,索赔36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云南文山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资料图


法院确认:王某与杨某属于从小一起长大的发小,二人关系较为亲密。2025年5月22日中午,王某与余某甲联系邀约几个朋友晚上一起吃饭,并向余某甲微信转款300元,用于购买晚饭伙食。余某甲收到款后,经与王某同意并安排到陈某经营的某店就餐。当晚一起就餐时,余某甲、余某乙、陈某、王某、陆某共同饮酒,各人均为自愿饮酒,于当日21时16分结束。21时40分许,王某打车离开,22时王某拨打杨某电话,二人取得联系后,王某22时5分自行走路去找杨某,于22时8分与杨某一起前去某店购买香烟,购买香烟后二人一起返回。


5月23日凌晨,杨某发现王某身体不适,于凌晨3时1分拨打了急救电话120,于凌晨3时9分第二次拨打了急救电话。杨某在确定无车派出时,自行驾车将王某送至某医院后自行离开。王某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了6天,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急性酒精中毒等。5月29日,王某出院后死亡。死亡医学证明载明:呼吸心跳骤停、脑死亡。王某死亡后,家属将其火化并安葬。


法院认为,结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应认定王某与陆某、陈某等人饮酒是自愿且各人都是量力而行的。同时,王某属于该晚餐的发起者,在晚餐过程中饮酒是自愿的。陆某、余某甲等人属于王某的老乡和朋友,在饮酒过程中并未实施强制王某饮酒的行为。饮酒后,共同饮酒的几人并没有任何人有醉酒的表象。散席后,王某自行打车离开并去找杨某交流感情。王某离开后在与杨某相处的时间,二人是否饮酒以及之后因王某身体不适被送到医院救治,均与陆某等共同饮酒者无关。


王某的死亡系因自己身体疾病所致,现因王某遗体已火化安葬,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王某突发疾病与饮酒有关,故王某家属等主张王某死亡与陆某等共同饮酒有关,陆某等共同饮酒者应当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无充分的证据印证,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某与杨某餐后再次饮酒,杨某发现王某不适后及时施救,其行为与王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王某家属主张杨某承担责任亦无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来源:红星新闻

记者:江龙

编辑 郭宇

审核 王光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游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