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位六旬老人李四(化名)受“月薪”的利益诱惑,配合签署合同,同意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然而,后续不仅讨薪失败,还因公司涉诉涉执被限制高消费。近日,这起案件在网上引发关注。
六旬老人被“聘请”为公司法人
2018年,六旬老人李四与某公司签署《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聘请该老人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月支付4500元等相关事宜。合同签署后,公司当即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四
但事实上,李四除挂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配合签署文件外,并没有为该公司提供过任何其他劳务服务。因公司并未依约支付“工资”,李四与该公司积极沟通后,公司曾向他出具工资欠条证明,载明合计欠老人30余万元工资。
就在李四安心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该公司因涉诉涉执成为 失信被执行人,他则因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限制高消费。
在要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未果后,李四持前述合同及工资欠条证明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出拖欠的工资30余万元。
判决结果: 《员工劳动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首先,公司与老人签订《员工劳动合同》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双方均知悉并同意相关安排;其次,该老人仅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员工劳动合同》是为了规避其真正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义务;最后,法院进一步查明前述安排是为了规避执行而进行的通谋。
因此,《员工劳动合同》属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无效,该老人据此向公司主张工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 避免因利益诱惑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
不实际参与经营的老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会被公司的经营行为拖累吗?不实际参与经营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对外仍需承担法律责任。即使与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签订免责协议,该协议仅对双方有效,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若公司出现经营问题,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信用受损、生活受限等后果。
如果老人已经被登记成为法定代表人,该如何降低自身风险?避免签署个人担保或其他法律责任的文件。担任期间,一定要时时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信用。公司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的签署,任何文件的签署均需要注意排除个人担保或其他法律责任的内容,以免被追究除担任法定代表人职责之外的法律规定的或协议约定的责任。
本文由浙江省法学会银发经济法治研究会提供,作者系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项丹红
来源:浙江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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