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明确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仍享有工伤保险权益,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张阿姨(1973年出生)于2019年入职某公司,从事皮具加工工作。2024年8月,张阿姨工作时不慎将右手卷入设备致伤,经住院治疗后出院,张阿姨此后未再返岗。经用人单位申请,社保部门对张阿姨受伤事故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张阿姨所受事故伤害构成十级伤残。
张阿姨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张阿姨遂将该用人单位诉至桐庐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阿姨受伤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岗工作,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伤,且已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张阿姨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 :(通讯员 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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