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查看: 4|回复: 0

保姆照料期间老人多次摔倒。家属怒告护工,法院判决:不用赔

[复制链接]

保姆照料期间老人多次摔倒。家属怒告护工,法院判决:不用赔

发表于 2026-1-29 19:19:28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子女忙于工作,无暇照顾母亲,通过家政公司聘请了保姆,谁知保姆照料期间,老人多次摔倒,住院治疗后,老人突然离世。保姆与家政公司需承担责任吗?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照料期间老人多次摔倒

送医治疗后离世


因工作忙碌无暇照顾家中老人,2021年5月,李某甲(甲方、雇主)、丁某(乙方、家政服务员)与A公司(丙方、中介方、家政服务机构)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由丙方介绍乙方为甲方家庭提供老人照护的家政服务,合同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其中明确规定丁某需与朱某(李某甲母亲)分房睡。上述合同的中部空白处加盖了“B公司加盟专用”章。


同年9月8日傍晚,朱某在丁某前往李某甲住处取餐期间摔倒,次日凌晨4时许,朱某又在床上摔倒至地面。两次事件发生后,丁某均于发现后的第一时间立即联系住在附近的李某甲的亲戚。


对于首次摔倒事故,经查看后,亲戚确认无需将朱某送院治疗;而第二次摔倒后,丁某与亲戚于当日5时将朱某送院治疗。朱某住院当天,丁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李某甲于当天另行聘请护理人员照顾朱某直至同年10月24日。一个月后,朱某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过世,死亡原因为重症肺炎、脓毒性休克。


法院判决:

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随后,李某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A公司、B公司、丁某对朱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李某甲认为,A公司系家政服务机构,无提供中介服务的资质而签订涉案合同,其提供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李某甲要求而致使事故发生,且其未对家政人员丁某进行培训;其次,A公司系B公司的加盟商,且B公司并未履行对加盟店的审核、管理义务;最后,丁某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致使朱某首次摔倒,后又因未采取或错误采取应急措施、防护措施,致使朱某第二次摔倒,最终导致朱某去世。


法院经审理查明,丁某与A公司并不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A公司虽无中介服务资质,但不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李某甲也未在合同中特别要求服务人员具备专业护理资格或额外的培训条件。


结合医院记载的死亡原因来看,朱某第二次摔倒发生在凌晨四时,丁某无法在事前避免朱某半夜从床上摔倒,丁某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优先考虑信誉良好的正规家政机构


建议雇主在选择家政服务时,应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的正规家政机构,明确用工模式,书面细化服务标准、费用支付及违约责任等易产生争议的条款。


家政服务人员应积极了解雇主的具体需求,并在服务过程中强化安全注意义务。


家政服务机构则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建立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据大河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游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