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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给儿媳的购房款是否系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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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给儿媳的购房款是否系借贷

发表于 2025-9-9 19:46:01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庞某系张某之母,李某系张某之妻。庞某诉称,2018年通过儿子张某账户向李某转账20万元用于购房,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因此要求李某偿还本金及利息。李某抗辩认为,涉案款项系张某为结婚所赠彩礼,没有形成借贷合意,不属于借贷。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资金流转路径从庞某到张某再到李某,无直接借贷凭证,房屋购买于张某与李某婚前同居期间,庞某亦未能提交借据等证明借贷合意的书面证据。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庞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庞某与张某系母子,张某与李某为夫妻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庞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李某达成借款合意,双方亦无书面债权凭证。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被告抗辩系其他债务时,原告应进一步举证借贷合意,而庞某未能补强证据。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庞某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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