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无锡一起案件引发了热议。张女士与许先生离婚后,其子小许随父生活。张女士再婚陆某,陆某携子小陆共同生活。7年后,张女士与陆某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张女士所有。
2020年时,张女士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小许认为,张女士在离婚后,于2011年开始就与其一起居住,张女士的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此外,小许称,张女士再婚后,夫妻间矛盾不断,小陆长期和奶奶生活。但小陆认为,其作为继子,与张女士共同生活过,也有权继承房屋。
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小陆称张女士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其关心,但其成年后未对张女士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之义务。因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血缘关系,因此构建该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成人后,继子女对继父母亦负有赡养、扶助等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张女士与小陆之间并未形成扶养关系。故小陆虽曾系张女士继子,但并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不应继承张女士的遗产。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名下的房屋由小许继承。
据梁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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