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生前与方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方某出借9万元给贾某,贾某未按期偿还。经过法院判决生效之后,贾某因病去世。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贾某所留下的遗产。
在执行过程当中,方某申请冻结贾某社保卡,贾某所在单位向贾某社保卡发放了一笔接近6万元的丧葬费、抚恤金,此时由于处理贾某后事需要,无法将冻结的丧葬费、抚恤金取出,贾某的女儿马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该社保卡的冻结。
法院经审理并判决,该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且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作为遗产被执行,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解除该笔款项的冻结。
法官解释,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慰问的性质,用于补助死者近亲属将来的生活,不属于遗产的范畴。丧葬费是死者家属因安葬死者而支出的费用,应属于实际支付的人,马某作为死者贾某的女儿在贾某过世之后打点后事,出具殡葬消费清单、碑文确认单等证据,因此可以确定该丧葬费、抚恤金属于马某所有。
来源:今晚报(4.15 常健 王樱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