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工作原因无法照顾90岁母亲,于2023年3月与某家政服务公司、保姆陈某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由陈某住家照顾王某能自理的母亲,负责做饭、打扫卫生、机洗衣物等日常家庭服务。
某日23时许,王某的母亲独自到客厅不慎摔倒,陈某发现后进行搀扶、铺毯子等基本照顾,并与王某联系。在联系王某未果后,陈某未拨打120急救电话。最终陈某将王某母亲扶回卧室,三十分钟后王某回电话得知此事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急救人员赶到时,王某母亲已去世。
王某认为家政服务公司应对其母亲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家政服务公司认为王某母亲系自身不慎摔倒引发原有疾病所致,保姆已尽到照顾义务,且王某故意隐瞒老人身体疾病,家政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王某遂将家政服务公司和保姆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家政公司保姆系提供日常家庭服务,而非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看护服务。事发时王某母亲独自到客厅摔倒,王某母亲的摔倒与家政公司提供的家政服务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保姆发现老人摔倒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搀扶、铺毯子等基本照顾,并及时与王某进行了联系,但保姆作为事发时唯一在场的成年人且系照顾老人的保姆,在面对老人摔倒的情况下未采取拨打120急救电话等更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其处置确有不当,存在防范及应急处置方面的不足,家政服务公司对其派出的保姆在培训、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最终酌定由家政服务公司对王某的合理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家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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