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柔(化名)与被告罗华(化名)于2022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认恋爱关系并办理结婚登记。许柔母亲收到罗华彩礼90000元,罗华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的工资共计52000元交由许柔保管。
2024年7月,许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罗华同意离婚,要求许柔返还彩礼50000元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交给许柔保管的52000元工资。
夫妻关系的存续,需要以良好的夫妻感情为基础,并相互履行扶养扶助的夫妻义务。原告许柔诉请离婚,被告罗华同意离婚,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罗华主张许柔返还其52000元工资问题,法院认为,许柔、罗华没有对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做出明确归个人所有,罗华将其工资交由许柔保管的52000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即许柔向罗华返还26000元。
关于罗华主张返还彩礼50000元的问题,本案中,许柔、罗华自2022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和共同生活一年多,故被告主张返还彩礼50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夫妻任意一方将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交由另一方保管,仅是对共同财产的日常管理,并不改变财产的共有性质。
(《中国家庭报》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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