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出国后鲜少回国照顾养父母,养父遂请保姆照护。养父母过世后,养女得知养父过世前和保姆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名下的房产、现金存款等遗赠给保姆,保姆承担扶养老夫妇及死后安排后事的义务。
养女认为,自己是两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遗产归其自己所有。
那么,她的诉请能被支持吗?
养父生前与保姆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家住上海的何阿伯(化名)于2020年过世,老伴陈阿婆(化名)也在2022年去世。两人只有一个养女何女士(化名),已经和配偶定居国外多年。
2021年,何女士曾就何阿伯的遗产继承提起诉讼,因法院认定遗产范围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予以驳回。但通过诉讼,何女士得知,何阿伯曾在过世前不久与保姆林阿姨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何阿伯名下的房产、现金存款等遗赠给保姆林阿姨,林阿姨则承担扶养何阿伯老两口及过世后安排后事的义务。此外,林阿姨在何阿伯过世后从其银行账户转出人民币1100余万元。
何女士在庭审中表示,自2014年起,养父何阿伯就聘请林阿姨担任保姆一职,负责照顾老两口的日常生活起居。后来,林阿姨又找来三名保姆,共同照顾两位老人,工资由何阿伯支付。何女士认为,在林阿姨担任保姆一职后,养父对自己的态度就开始变差。
何女士认为,自己系两被继承人何阿伯、陈阿婆的唯一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是在何阿伯病重期间签订,属无效协议,所有遗产均应由作为养女的自己继承;即便协议有效,系争遗产为两被继承人何阿伯、陈阿婆的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处分了属于母亲陈阿婆的遗产,处分行为无效,属陈阿婆一半遗产应由何女士继承。何女士故将保姆林阿姨诉至法院,并表示上述遗产均为被继承人何阿伯、陈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二分之一,要求法院判令全部由何女士继承所有。
保姆称养女出国后对父母不闻不问
被告保姆林阿姨辩称,不同意原告何女士的诉讼请求。林阿姨表示,何女士拒绝履行对两位老人的赡养义务,无权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
林阿姨在庭审中称,原告何女士是弃婴,由何阿伯夫妇收养。何阿伯夫妇将何女士抚养成人并出国定居,但何女士自上世纪90年代出国后,就对养父母不闻不问。
自2014年起,老两口身体状况变差,陈阿婆更是因脑梗多次住院治疗,自己这才受何阿伯委托来到家中照顾二老,后经过多年相处,得到了何阿伯的信任。
林阿姨表示,何阿伯过世前不久,与林阿姨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由林阿姨负责何阿伯老两口的生养死葬,老两口死后剩余财产遗赠给林阿姨。协议虽为何阿伯一人所签,但当时陈阿婆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居委会指定何阿伯为其法定监护人。
判决保姆和养女各继承一半财产
首先,两被继承人在协议离婚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主要共同财产尚未分割,根据两人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两人离婚时仅对家电及个人物品进行分割,但对两人名下的售后公房及公司股权等并未进行分割。
其次,在离婚期间,两人继续以夫妻名义出售、共同购买多套房产,并以夫妻名义迁移户籍,不但形成同居事实,并且形成共同财产,直至两人复婚,故两被继承人在公司中的相对应股权和经营等所得应属两被继承人共同所有。
最后,两被继承人复婚时未对之前财产进行约定和分割,而在复婚后以何阿伯名义取得案涉静安区房屋及车位产权、案涉黄浦区房屋三分之一产权,均属于两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被告林阿姨在被继承人何阿伯死亡后转出银行存款1100余万元,也应为两被继承人长期共同财产投资经营积累,应属于两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综上,案件所涉财产均应为两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法院判决何阿伯名下坐落于静安区的房屋及车位产权由原告何女士继承所有;现登记在何阿伯、林阿姨名下坐落于黄浦区的房屋中属于何阿伯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归被告林阿姨所有,继承后,林阿姨取得上址房屋全部产权;现登记在何阿伯名下的小型轿车归被告林阿姨所有;被告林阿姨应向原告何女士支付177万余元。
综合广州日报、新闻晨报
内容来源:浙江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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