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查看: 107|回复: 0

女婿谎称买房转走岳母毕生积蓄:法院认定无偿处分无效,判令全额返还养老钱

[复制链接]

女婿谎称买房转走岳母毕生积蓄:法院认定无偿处分无效,判令全额返还养老钱

发表于 2026-7-23 18:27:21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107 0 查看全部





八旬老人将毕生积蓄交由女儿、女婿保管,不料钱款却被女婿擅自转给其与前妻所生的儿子,还谎称是“借名买房”。当王老太索要无果、法院调解成一纸空文后,这场发生在至亲之间的财产纠纷最终如何收场?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嘴上说是替老人保管
实际成了借名买房?

王老太多年来积攒下31万余元积蓄以备养老。女儿李某与女婿张某主动劝说老人一同生活,并提出代为保管全部存款。出于信任,王老太于2024年3月将钱款转给女婿。然而,钱款到手后,次月张某便擅自将31万余元转给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张,事后谎称为王老太购置外地养老房产。但所谓的“养老安置”迟迟未能兑现,王老太多次索要存款无果。

无奈之下,王老太将女儿、女婿诉至外区法院。2025年1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明确二人须返还代管钱款30万元。但二人未按约履行,王老太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仅从女儿账户扣划到3000余元,夫妻二人名下仅有女婿每月1000余元退休工资可供执行,无其他财产。2025年10月,王老太将女儿、女婿及小张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张某与小张之间转账31万余元的行为,并要求小张返还30万元。其间通过执行扣划,王老太陆续拿回1万余元,遂将诉讼请求金额调整为28万余元。

法院:老人未同意买房
钱财应当原路返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某、张某、小张所称借名买房事宜,事前未经王老太同意,事后王老太也未予追认,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转账给小张的钱款系购房对价、实际购房人为王老太。张某对小张的转账无其他合理事由,不存在对应交易对价,应当认定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李某、张某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且没有足够偿还能力。在此情形下,张某向小张的转账行为主观上有逃避债务的恶意,直接导致张某丧失债务清偿的能力,影响了王老太债权的实现,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行使条件,王老太有权主张撤销。

针对李某、张某及小张关于转账时间早于债权成立之日的抗辩,法院认为,王老太向张某交付保管款项的行为发生在调解书生效之前。债权自张某实际接收保管款项时就已成立,而张某对小张的转账行为发生于债权成立之后,且王老太主张撤销的金额未超出其未获清偿的债权金额,浦东法院据此对三人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判决生效后,小张主动将涉案钱款返还至张某账户,后经外区法院执行扣划,目前王老太已悉数拿回钱款。

法官提醒,老年人应该提高财产防范意识,大额资金留存好凭证,子女也须恪守孝道底线,恶意转移代管财产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上海浦东法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游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