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高龄老人需照料,四子女曾约定轮流赡养,但八旬母亲却被儿子擅自送进养老院,她选择将四名子女一同告上法庭。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但方式选择谁说了算?一份家庭协议能否凌驾于老人的真实意愿之上?
儿子擅自将母亲送往养老机构
年逾八旬的唐某纯,共育有陈某智、陈某勇、陈某静、陈某贤四名子女。因唐某纯行走不便、生活无法完全自理,四子女曾协议:轮流赡养母亲三个月,每人每月额外支付赡养费300元。
2024年1月初,轮到陈某智赡养时,他未按约定将母亲接回家中,而是直接送往养老机构(月费约3500元)。但唐某纯不愿在养老机构生活,1月25日,其他三子女按母亲要求将其接出,由陈某贤接回家中共同居住,并雇请护工照料,期间产生护工费31513元。
此后,唐某纯明确要求固定跟随陈某贤生活,由其他三子女分担护工费,陈某勇、陈某静、陈某贤均表示同意,但陈某智坚持要按原方案轮流赡养,拒绝分摊护工费。
协商无果后,唐某纯将四名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四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陈某智支付应承担的护工费12109元;陈某智、陈某勇、陈某静自2024年6月起分摊每月护工费(按实际产生);陈某贤不承担护工费,但负责日常开销。
法院判决:
四子女均需承担赡养责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陈某智未经母亲唐某纯同意将其送养老机构,违背法律规定和居家养老原则,唐某纯明确拒绝养老机构并选择跟随陈某贤生活的意愿应被优先尊重,原轮流赡养协议因老人反对不再适用。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无论原轮流赡养协议如何约定,四子女均需承担赡养责任,不得拒绝履行。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智、陈某勇、陈某静、陈某贤自2024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分别向唐某纯支付赡养费300元;陈某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唐某纯支付护工费8500元;驳回唐某纯其他诉讼请求。
普法提示:
必须以老年人的真实意愿为核心
赡养方式,老人意愿优先:无论是轮流赡养、固定同住还是委托照料,都必须以老年人的真实意愿为核心,不得强迫老人接受不符合其需求的养老方式。
赡养义务,不止于给钱:经济供养只是基础,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同样是法定赡养义务,缺一不可。
费用分担,兼顾公平合理:多个子女共同赡养时,与老人同住、承担更多照料责任的子女,可适当减少赡养费或相关费用的分摊比例。
协议无效,义务不灭:即使赡养人之间签订过协议,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老人意愿,该协议相关条款无效。
据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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