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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施暴,也是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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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施暴,也是家暴

发表于 2025-11-26 18:57:29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文/九派新闻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11月25日,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刑法》中的虐待罪以家庭成员为构成要件,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反家庭暴力法》亦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践中,婚前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虽然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执行,但往往因缺乏明确法律认定而陷入救济困境。


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与传统家庭关系在实质上具有诸多相似性。当婚前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行为时,其危害性与传统家庭暴力并无本质区别。将婚前同居关系纳入家庭成员关系范畴,是基于社会现实的变化,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进行的合理拓展,是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精准把握。这既是对社会变迁的及时回应,也是对家暴受害者更全面的保护,体现了法律与时俱进的特征。


“家庭”的本质在于共同生活、经济互助、情感依赖等实质特征。当婚前同居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受害者往往因经济依附、情感羁绊或“家丑不可外扬”等心理,陷入难以逃离的困境。基于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基础与主观意愿,以生活共同体为核心的认定标准,并未超出“家庭成员”的文义射程。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同居关系,纳入“家庭成员”规范范畴,本质上是通过法律解释填补漏洞,使法律的保护范围与社会风险的实际分布相匹配。


将“家庭成员”扩展至具有实质共同生活基础的同居关系,使更多隐性家暴受害者得以寻求专门法律救济,强化了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力度。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解释的扩容并未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边界。检察机关明确,认定“家庭成员”须具备“共同生活基础事实”,而非所有恋爱同居关系均能纳入。至于如何准确界定“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避免认定标准的模糊导致执法和司法中的随意性,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将精神虐待明确为家庭暴力,同样是家暴治理观念的重要进步。家暴之危害,不仅在于身体创伤,更在于长期的精神控制与心理摧残。高频次、长时间的辱骂等精神摧残,可能导致受害者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其社会危害性不亚于身体暴力。法律对家暴的打击从物理层面扩展到心理层面,是对家暴本质更为准确的把握,也使保护体系更为立体完整。


随着家庭暴力的发生场景与表现形式愈发多样,持续加大对家暴打击力度,对保护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自此之后,婚前同居关系中的受害者,在遭受家暴时不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甚至可以虐待罪提起刑事自诉,从而获得全方位的法律保障。期待在法律有力保障下,身处亲密关系中的个体都能免受暴力侵害,享受安全和谐幸福的生活。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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