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父亲拖欠抚养费,母亲申请强制执行。李梅(化名)与张华(化名)婚后生育一子,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调解协议约定孩子由母亲李梅抚养,父亲张华每月月底前按时给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可协议生效后,张华却迟迟没有按期足额支付抚养费。
执行过程中,张华提出抗辩,主张离婚后虽未直接照顾孩子,但本人及孩子祖父母多次通过转账给付孩子小额零花钱,主张该部分款项应当在抚养费中予以抵扣。对此,申请人李梅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转账系张华及长辈的自愿赠予行为,坚决不同意抵扣,双方各执一词,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具有专属性、规范性,亲属日常小额赠予、随心消费支出,属于自愿关爱行为,不能代替、折抵抚养费。在法官耐心细致讲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被执行人张华支付孩子直至18周岁的拖欠的抚养费5万元。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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