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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办成离婚证,可否给“不可原谅”降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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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办成离婚证,可否给“不可原谅”降降温?

发表于 2025-7-25 21:30:38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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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强

这确实是一件比较伤人感情的事。2025年7月21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当天中午自己和未婚夫去长春市汽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结婚证,结果给领成了离婚证。

一对新人,高高兴兴去领结婚证,领到手的却是离婚证。这事搁谁都郁闷,大有“三九天吃冰棍——凉透了”的感觉。对涉事民政局及工作人员的批评有多激烈,也就可想而知。

该批评!笔者发现,此前也有民政工作人员把结婚证办成离婚证的“大乌龙”发生,作为民政部门应该从前车之鉴中汲取教训才是,切实从制度层面加以防范并杜绝。再说,对民政部门而言,“结婚证办成离婚证”绝对属于低级错误,或者说是一个必须防住的错误,应该有“不可能出现”的规章及流程保障才对。但不管怎么说,还是出现了这样不该发生的失误差错,应该受到批评。

再说,做错事情哪有不被批评的道理?不批评,思想上没有点触动,下次还有可能继续犯错。毕竟批评不是目的,倒逼犯错者不再犯同一个错误才是目的。

按照涉事民政部门的解释,“因为周一统一往各个窗口增加新证,当时是把离婚证放错位置了,插在结婚证里头了。当时没注意,就发出去了。”试想,倘若不放错位置,不插在结婚证里头,倘若涉及到的环节都多看一看,什么事也就没有了,预防“结婚证办成离婚证”的成本其实一点也不高。问题在于,上一个环节不考虑下一个环节,下一个环节完全信任上一个环节,一环错环环错。如何保证环环相扣,如何保证忙而不乱的“多看一眼”,需要涉事民政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当然,“该批评”不是全部。关注此事,“该宽容”也应并存。

该宽容!之所以这么说,主要基于:一方面,此事不是工作人员的有意为之,且工作人员已向当事人道歉并取得其谅解;另一方面,民政局接线人员也表示“此事是用错了证,不是业务办错了,网友所发的离婚证件上的字号不是离婚证字号,而是结婚证字号。”如果再给“宽以待之”一个理由,对于这样的失误我们应该批之但也没必要批之过猛。换位思考,没有谁敢保证在工作中一点失误都没有,我们不想犯错,犯了错在认识错误的同时也更想得到宽恕。涉事民政工作人员此刻的心情,应该亦如此。

对于“容错”,我们需要一定的支持态度。当然我们支持的不只是在自己犯错时能被容错,还要支持他人在犯错时同样能被容错。从网上批评声音来看,“猛批”占据上风,“不可原谅”呈一边倒状态,好像涉事工作人员犯了什么滔天大罪一样。那么,是不是就到了“不可原谅”的地步?显然不是;是不是一点容错的机会都不能给?显然也不是。

错误不是“洪水猛兽”,对错误的认识我们都有清晰而深刻的体会。莎士比亚说:“最好的好人,都是犯过错误的过来人;一个人往往因为有一点小小的缺点,将来会变得更好。”那么,可否给“不可原谅”降降温?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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