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陈某与妻子郭某因不孕不育至医院接受辅助生殖囊胚培养术,进行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并冷冻了9枚胚胎。在准备胚胎移植手术期间,陈某不幸因工伤死亡。后郭某选择将冷冻胚胎继续移植体内,并于2021年1月产下儿子小凯(化名),同时销毁剩余8枚胚胎。
2024年5月,郭某作为小凯的法定代理人,向社保中心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但社保中心认为陈某在工亡时,小凯尚为体外受精胚胎形态,不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界定的遗腹子女范畴,故作出《不予支付决定书》。郭某不服,代表小凯诉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郭某作为法定代理人指出,小凯与陈某具有血缘上、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受精胚胎移植是郭某与陈某共同商定的生育计划,基于共同意愿生育的子女,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应当受到平等保护,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介入而差别对待。小凯作为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与遗腹子并无不同,均属于需要“依赖职工经济来源供养”的子女。小凯因父亲死亡丧失经济支持,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旨在救济“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的情形。
法院依法认定小凯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判决社保中心支付小凯2021年1月至2025年3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6万余元,并自2025年4月起根据江苏省人社部门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规定,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18周岁时止。
来源:法治日报(7.13 罗莎莎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