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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师承包校办印刷厂,10年获利406万,被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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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师承包校办印刷厂,10年获利406万,被判10年

发表于 2026-11-4 20:17:29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2025年11月27日,退休教师罗德根因在2009年至2019年间,以厂长身份承包学校印刷厂,面临牢狱之灾。

根据四川省苍溪县法院一审判决,他涉及贪污罪、行贿罪两个罪名。其中,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行贿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

罗德根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华商报大风新闻了解到,二审的庭辩核心是,罗德根通过与3名校派正式工作人员签订《全民职工聘用年度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合同书》,约定3人不参与管理、决策,不承担企业盈亏风险等。该《合同书》是否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通过集体决策,将企业承包给罗德根个人?罗德根由此拿走的企业盈利,是否构成贪污?

教师贪污——

60岁教师被指控贪污、行贿罪

罪名源于承包校办工厂

1964年出生的罗德根,曾是四川省苍溪县苍溪中学校的教师。2024年3月14日,他被苍溪县有关部门留置。9月11日,他因涉嫌贪污、行贿案,被移送县检察院起诉。

2025年11月27日,苍溪县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罗德根主要罪名系贪污罪,该罪名源于他承包经营苍溪县中学校的校办企业获利问题。

在案证据显示,苍中印刷厂的企业性质有过变更。

根据法院查明事实显示,1984年,苍溪中学校根据勤工俭学政策,成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四川省苍溪县中学校办工厂。1985年5月,该厂更名为苍中印刷厂。1991年,经苍溪县文教局审批同意,企业经济性质变更为全民所有制。2007年,苍溪县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载明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2019年7月,苍中印刷厂停业。

2021年6月,苍溪中学校提交《关于注销四川省苍溪中学校印刷厂的申请》,主要内容为,为苍中印刷厂“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

此外,该《申请》还提及,“因该企业属企业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性质。两年前已停止经营活动,为执行上级有关中小学校不举办、不保留校办企业的政策要求,现特申请注销苍溪中学校印刷厂。”

曾任厂长——

与校方签订多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承包协议

与校派职工约定:不参与决策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

多份证据显示,苍溪中学校长期与校派苍中印刷厂的工作人员存在承包关系。

1995年12月30日,苍中印刷厂第一任厂长曾某,与苍溪中学校签订《校办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厂方依法享有经营决策权、定价权、销售权、采购权、投资决策权、劳动用工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人事管理权等。承包期内,企业完成上交、支付职工工资等后,留利单独提取承包期内年平均额20%作为奖金,奖给承包者,其余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

罗德根是苍中印刷厂的第二任厂长,他上任于2000年3月。

2004年至2010年,苍溪中学校与苍中印刷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印刷厂由罗德根承包经营;校方不给印刷厂所属正式职工4人发工资及一切津贴奖金等。


承包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开始,罗德根与侯某等3名校派正式工签订了《全民职工聘用年度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合同书》,约定:3人不再参与企业管理与决策。全民职工按质、按时、按量完成合同规定的生产任务,即可获得本合同约定的相应报酬,不承担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民事及刑事责任。

此外,2013年至2018年,苍溪中学校与苍中印刷厂签订《协议》,约定将学校350平方米的房产供厂方经营使用。厂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每年向校方缴纳管理费10万元。

罗德根方面认为,苍中印刷厂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只要其余成员同意,即可交由他个人承包该企业。

贪污百万?——

通过亲戚转移校企利润

10年获利406.2万余元

法院查明,2019年,苍中印刷厂停业后,罗德根担任清算组组长,对苍中印刷厂的资产进行清理。经校领导审核,认定印刷厂设备及耗材折价资金129.67万余元。这笔钱,因罗德根与学校的争议,并未交于校方。直到案发后,家属才将该款项上交县纪委。

此外,自2009年开始,罗德根安排远房侄女罗某华担任苍中印刷厂出纳,先后以自己名义成立苍溪县罗德根文印部,以罗某华名义成立苍溪县苍中广告部,但均无具体经营业务。罗德根将苍中印刷厂的业务收入费用,通过建立账外账的方式,由罗某华保管资金,与罗某华将多余的利润转入罗德根的个人账户。

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09年至2019年,罗德根从苍中印刷厂获取的利润为406.2万余元。

关于行贿罪。罗德根给苍溪中学校分管对外广告招标的负责人邓某送5万元现金。此后,在邓某的帮助下,顺利中标2019年至2024年学校广告制作业务。2020年1月,罗德根为感谢邓某关照,送给对方1万元。

对此,罗德根辩称,其对行贿罪没有异议,但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只求工作顺利,且金额较小,请求免予刑事处罚。关于贪污罪,他称自己系2004年开始个人承包,3名正式员工也签订协议书,走的是民主程序工作流程,向校长做了汇报,学校没有监管,认为自己不构成贪污罪。

其辩护人则认为,在承包经营模式下,苍中印刷厂的盈余不属于公共财产,因此罗德根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一审法院——

罗德根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涉案324万余元

犯贪污罪、行贿罪,获刑10年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虽认定苍中印刷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但认为罗德根并非个人承包,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从形式看,法院认为,《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虽有“罗德根承包经营”等表述,但该责任书系格式文书。理由为,同时期的苍溪中学校其他下属企业均签订了该类型文书。且相关证人称,相关表述是为强化厂长责任意识,校方没有罗德根个人承包经营苍中印刷厂的意思表示。

从程序上看,法院认为,苍中印刷厂享有自主经营权,但企业经营权并不包含将企业承包给厂长个人的权利。罗德根2000年到苍中印刷厂担任厂长初期,虽曾自行筹措资金为印刷厂添置设备,但苍中印刷厂已用后期盈利归还了其所筹措资金,故印刷厂利润不属于罗德根个人所有。罗德根安排亲戚建立账外账,采取隐秘方式侵吞、窃取公共财物,具有隐蔽性。


苍中印刷厂原厂房及设备

从外部因素看,法院认为,苍溪中学校对苍中印刷厂疏于管理,与学校相关领导受贿有关。学校的监管疏漏及相关人员的失职,应依纪依法处理,但不能成为罗德根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此外,法院认为,罗德根贪污案的涉案金额应定为324.96万余元。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6万元,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苍溪县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罗德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5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60万元。

提起上诉——

集体所有企业是否被个人承包系二审焦点

罗德根的家属表示,他们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学校收取这些款项时,写明这些钱是‘承包费’,结果却认定罗德根贪污。”

根据家属提供的转账凭证显示,2004年至2013年,学校除2011年收取7万元外,其余每年收取苍中印刷厂8万元,备注均提及“承包款”。2015年开始,每年收取10万元承包款,直到2009年10月,收取6万元承包款。



对此,参与庭审的知情人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二审中,控辩双方的庭辩核心为,罗德根是否系个人承包经营,其拿走校办企业的盈利,能否被认定为贪污。

该知情人士称,公诉方不否认学校与校企之间的承包关系,而是不认可罗德根系个人承包企业。认为罗德根签订承包协议,系代表印刷厂的职务行为,但其却以个体承包者的名义,侵吞了公共财产,应该构成贪污罪。

该知情人士说,罗德根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苍中印刷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通过集体决策,将企业整体转包给罗德根个人不违法。印刷厂系集体所有制,其经营留利不属于公共财产,因此2009年至2019年的盈利,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目前,该案仍待二审法院判决。


来源: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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