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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抢”走孩子,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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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抢”走孩子,我该怎么办

发表于 2026-8-4 22:42:21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近年来,夫妻双方在分居或离婚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孩子被一方“抢走”后,另一方该如何应对呢?下面这起男方擅自带走孩子,女方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案件,提供了借鉴——

放学之后
丈夫孩子“失踪”

王先生和妻子谭女士婚后生育一子,王先生常年在上海工作,儿子主要随母亲在老家生活,日常照料、教育陪伴等事务多由谭女士及其家人承担,王先生每年回老家的次数都很少。

由于长期两地分居,夫妻关系日益疏远,而且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双方在子女教育方式、生活安排等问题上逐渐产生分歧,两人的关系趋于紧张,双方都有了离婚的想法,但没有进入实质协商的阶段。

今年3月的一天,王先生回老家休个短假,他主动提出可以接送孩子放学。

但接送了两天之后,第三天谭女士下班回家,发现丈夫和孩子都不在家。

谭女士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王先生,却始终没人接听或者回复。谭女士又尝试联系丈夫的家人,但他们也不知道王先生出了什么事,心急如焚的谭女士只得报警求助。

就在警方尝试和王先生进行联系时,他通过微信向谭女士发送了消息,表示自己已将孩子带到上海,今后孩子就随自己生活,如果谭女士需要探视可以提前联系。

连夜上门
没能带回儿子

收到消息的谭女士回想起来,由于儿子马上就到上幼儿园的年龄,谭女士和王先生曾就幼儿园的选择问题有过一次沟通。

当时谭女士希望让儿子留在老家上幼儿园,这样可以维持孩子既有的生活环境。谭女士认为,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在老家生活,日常环境已相对稳定,如果选择一个比较好的幼儿园,相应的教育条件也能够满足需求。

而王先生则希望把孩子接到上海,认为上海的教育资源更好。双方的讨论逐渐演变成争吵,那次沟通最终不欢而散。

得知孩子已经被丈夫带到上海,谭女士第一时间买了机票,连夜从老家赶到上海,并前往丈夫的住处敲门。但在屋里的王先生却说孩子已经入睡,不肯开门,也不愿与谭女士沟通。谭女士报警求助。

警察到了现场并初步了解情况后,当场对双方做了调解,但是王先生拒绝让谭女士将孩子带回。

民警认为孩子的居住和教育问题属于家庭矛盾,建议当事人理性沟通,如果有矛盾分歧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申请禁令
两天拿到裁定

然而,任凭谭女士如何沟通,自认为已经“抢”到孩子的王先生始终坚持己见。谭女士转而向律师求助。

在了解基本情况后,律师首先向谭女士介绍了司法实践中抚养权判决的考量因素。而王先生在尚未进入离婚诉讼前就“抢”走孩子,很可能是为了在离婚时争取抚养权。

在夫妻离婚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生活稳定性以及长期实际照料情况等因素。在双方长期分居的情形下,孩子长期随一方共同生活往往会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不过,王先生通过抢夺孩子形成的抚养状态是违法的,不会因为违法的持续而合法化。

而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引入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在符合条件时,可申请法院责令停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并恢复孩子原有生活状态。

于是,谭女士向法院申请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在收到材料后也迅速在24小时内就予以立案并开始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向男女双方分别了解孩子自出生以来的居住情况以及冲突发生的前后背景。

为了给自己带走孩子创造理由,王先生声称孩子不仅户籍在上海,而且出生后就一直在上海生活,只是后来才回老家短暂生活了一段时间。对此,谭女士明确表示,孩子出生后只离开过老家一次,在上海游玩了一周,其余时间都随自己在老家生活。谭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大量关于孩子在老家生活的日常照片及影像资料。

在立案后的两天内,法院就做出了民事裁定。法院认为:第一,孩子自出生以来长期随女方共同生活,已在原居住地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男方关于“长期在上海生活”的陈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第二,孩子在原居住地已连续就读托班一年以上,学习与生活秩序较为稳定;第三,双方之前就幼儿园入学地点曾进行协商,并一度达成共识,认为继续在原居住地就读更为适宜,且共同实地考察过相关幼儿园;第四,男方在带走孩子后向女方告知了孩子在上海的居住地点,并持续发送孩子照片及视频。法院综合行为方式与结果,认为男方的行为尚不足以认定构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但是已经侵害了女方的监护权,应当将孩子送回。

法院据此裁定,责令王先生在7日内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原居住地生活和学习。

权益受损
及时依法维权

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纠纷中,未成年人利益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二至第十四条则进一步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类型及法律后果作出细化规制,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依据。

在司法救济路径上,可以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对抢夺、藏匿行为进行快速制止,并推动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生活状态。同时,在监护权或离婚纠纷处理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可能成为确定抚养安排的重要考量因素,甚至作为不利评价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未成年人抚养与探视纠纷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往往难以通过一次执行程序彻底解决。即便在恢复子女生活状态后,仍可能因探视安排或履行问题再次引发争议,导致纠纷反复发生。因此,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中的行为制止,更在于通过快速、前置的司法措施,在纠纷初期即介入干预,防止损害扩大,并尽可能恢复未成年人的稳定生活秩序,这也是未成年人保护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与即时干预相结合的重要体现。


(《上海法治报》7.27 秦卓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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