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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侄女为争房产对簿公堂。法院:适用《继承法》,侄女无权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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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侄女为争房产对簿公堂。法院:适用《继承法》,侄女无权分房

发表于 2026-7-30 23:12:06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男子未留遗嘱突然离世,留下了一套上海房产。当亲弟弟主张按第二顺序继承时,其侄女却突然出现,搬出《民法典》新规要求分一半财产。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为争遗产
叔叔和侄女对簿公堂

孙家原有三兄弟,父母早年相继去世,老大也于2017年去世,留有女儿小敏;老二未婚未育,于2020年7月去世,留有上海房屋一套;老三孙某仍然健在。

老二去世后,未留下遗嘱,老三孙某和侄女小敏就老二名下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孙某认为,二哥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没有遗嘱,自己作为兄弟,依法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请求判令房屋所有产权份额归其所有。

侄女小敏则辩称,《民法典》新增了侄甥代位继承制度,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自己作为侄女,有权继承叔叔的遗产,请求判令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孙家老二名下,其2020年7月去世后,房屋全部产权份额为其遗产。由于老二未留有遗嘱,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判决
适用原《继承法》而非《民法典》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应当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还是适用《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的新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的,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确定继承法律关系。同时,上述规定中还明确,溯及适用《民法典》的例外情形,应该发生在“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特定情况下。本案中,被继承人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其兄弟孙某,因此并不符合该例外情形。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应适用1985年《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孙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侄女小敏主张继承叔叔遗产,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

浦东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赵超表示,《民法典》增加了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制度,并允许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情形下也可溯及适用,但必须符合按原《继承法》关于“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新旧法律适用衔接时,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非常重要,特别是在法定继承领域,死亡时间决定了依据新法还是旧法来判定法定继承人范围、遗产范围等影响继承法律关系的核心因素。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死亡,直接适用《民法典》来确定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死亡,一般应当根据《继承法》来确定法定继承法律关系。


据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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