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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躲避债务放弃继承遗产。法院判了:放弃继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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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躲避债务放弃继承遗产。法院判了:放弃继承无效

发表于 2026-3-8 18:48:16 阅读模式 正序浏览






  债务人离世,生前欠下的债务该由谁来偿还?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件,明确了放弃继承与债务承担的法律边界。


  借款人去世未还清债务


  2022年7月24日,广西柳城县的梁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5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借条中明确约定,本金一年还清,利息月结。借款人梁某与担保人葵某分别在借条落款处签名。随后,陈某在葵某的见证下,将现金5万元交给梁某。


  2023年8月5日,梁某因病去世,此时借款尚未还清。梁某留下包括房产、合作社股份、公司股份等多项遗产,法定继承人为母亲唐某、儿子小谢。


  因梁某生前没有按照之前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债权人陈某的合法债权迟迟无法实现。为维护自身权益,陈某诉至柳城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唐某、小谢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葵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法院立案后,唐某、小谢向法院提交《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梁某的遗产。二人主张,既然已经放弃继承遗产,就无需偿还梁某向陈某借的5万元。


  陈某提出异议,不同意小谢、唐某放弃继承,并向法院申请查询梁某生前的银行账户。银行流水记录显示,梁某名下的账户,在梁某病故后仍有频繁存取的情况。


  判决:

  实际处置遗产,放弃继承无效


  柳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仍有变动,继承人已代为管理及处置财产,视为实际接受继承,因此不准许其放弃继承。



  关于担保人责任,因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认定为一般保证,即在梁某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担保人葵某承担剩余部分的清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唐某、小谢在继承被继承人梁某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给陈某;葵某在梁某遗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

  放弃继承不可滥用


  法官提醒,放弃继承有时间限制,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实际处理前。若继承人通过实际行动(如占有、处分遗产)接受继承,即使未明确表示,也可能被推定为接受;不得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或者逃避法定义务。


  该案中,唐某、小谢在梁某死亡即继承开始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有处分行为——梁某名下账户在其病故后仍有频繁存取,应认定继承人已经继承。他们在该案诉讼中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是遗产分割之后对财产所有权的放弃,损害他人利益,为无效法律行为。


  法官进一步提醒,如果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遗产又存在实际管理人,继承人仍实际占有、使用遗产,债权人可以继承人为被告,要求其配合债权人以该财产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据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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