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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商品能否七天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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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商品能否七天无理由退货

发表于 2026-3-1 19:26:16 阅读模式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龙团 于 2026-3-1 19:27 编辑



2025年3月,家住四川成都的区女士在某平台一家店铺花了4500元,买了一个二手手提包。客服对区女士说:“因为二手商品的特殊性,确认发货后非真假问题不退不换。”区女士回复:“好的。”

很快,区女士收到了包,打开后却发现这款包背带处有部分区域颜色与其他地方有些许不同,这让区女士对商品不太满意。她就向店铺提出,要行使网购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退货退款。

店铺却回复,此前已经告知区女士,箱包售出后非真假问题不退换。区女士又以质量问题为由向平台投诉。被平台拒绝后,区女士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退货退款。

法官认为,对二手商品的出售,应区分“个人闲置物品转让”与“以盈利为目的的销售”两种情形。

在个人闲置物品转让的情形中,交易属于偶发、非经营的物品处置行为。卖出者与购买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是平等主体,并不需要对一方倾斜保护。因此,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仅能在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作出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主张退货退款,不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

而在以盈利为目的的销售情形中,销售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法律上的经营行为。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应对消费者倾斜保护,对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就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本案中,箱包店开设网络店铺,专门从事二手奢侈品销售,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者,应依法保障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此外,从商品性质上看,箱包不存在不适宜退货的情形。因此,不能仅因在销售时告知过“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就排除法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

综合以上,对区女士的退款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人民日报》2.5 金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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