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如子, 27年如一日的守护
“晒太阳对身体好,妈,我给你穿好鞋扶你到坝子里坐会儿,好不好?”狭小的卧室里,一位白发老人蹲在床前,小心细致地为坐在床边的老人穿鞋。
这是发生在邻封镇上坪村5组的温馨一幕。这两位老人,一位是93岁的邓淑荣,另一位是她的女婿——70岁的聂长能。
45年前,在岳父和妻子相继离世后,聂长能毅然接过了为岳母养老送终的重任。“以后,你就是我的亲妈,我就是你的亲儿,我给你养老送终。”虽然生活艰辛,聂长能对岳母27年如一日的照顾从不马虎。
“关系变了, 我的照顾还有意义吗”
那天,魏阿姨失去了她的丈夫,同时也失去了人生中的依靠。丈夫的去世给魏阿姨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但她知道,在这个时候,她必须坚强起来,因为她还有婆婆需要照顾。
魏阿姨和婆婆之间的关系本就并不亲密,甚至有些疏远。婆婆对她一直抱有意见,觉得她不够好,不符合自己的期望。然而,丈夫去世后,魏阿姨觉得,她得超越个人感受,去照顾婆婆。
起初,魏阿姨尝试与婆婆建立联系,为她洗衣做饭,逗她开心。但婆婆总是保持沉默,仿佛她不存在一样。“我跟我婆婆的亲情纽带,好像随着我丈夫生命的结束,也不存在了。如果是这样,我对她的照顾还有意义吗?”魏阿姨一度产生怀疑,是否自己的付出只是枉费心思。
|读者投稿|
沈明仙:俗话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在丈夫在世时,我自然应当尽心尽力照顾公公婆婆,即使丈夫离去,我依然会承担起这份责任,替他继续照顾他的父母。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健康的身体和稳定的经济能力。只有这样,我才能在给予他们关怀与照顾的同时,维持好自己的生活。
|网友讨论|
@飞鱼:我想到了那些年我们一起走过的日子以及岳父母给予的支持,我希望可以通过陪伴来减轻他们的悲痛,让他们知道即使女儿不在了,家里还有人在乎他们。
@石榴汁:丈夫去世后,我把重心放在自己父母和孩子身上。逢年过节我还是会问候公婆,送点礼品表示心意。
|专家观点|
应当肯定 不应强求
丁翔(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部主任、家事研究中心副主任):
我们首先要区分道德性义务和法律性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像“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这样的案例能带来良好的风气,促进社会和谐安定。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首先,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儿媳或女婿对配偶的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也仅规定了赡养人的配偶具有“协助赡养”的义务,而非直接赡养的义务。但同时,法律又是认可并且鼓励这种道德高尚行为的。比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一旦公婆或者岳父母过世,尽了主要赡养的儿媳及女婿,在继承方面的法律地位及权益与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一样,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当另一半过世后,从情感的体恤、到道德的提倡、再到法律的鼓励,都应当肯定照顾对方父母的这个举动。但如果他们选择不赡养,我们也不应给对方扣上“不孝”甚至“违法”的帽子。
来源:浙江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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