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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在驿站丢失,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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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在驿站丢失,责任谁担

发表于 2024-7-21 19:22:23 阅读模式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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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某网店购买了一块高档手表,收货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与卖家协商后寄回。卖家检修后将涉案手表通过某快递公司寄给张某,双方约定的收货地点为张某家。但快递公司配送时,直接将快递放在快递驿站,并未与张某联系。张某取件后发现包裹里并无手表,而快递面单上显示“手表已验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卖家交付涉案手表,快递公司与网络购物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通过确定交付时间的方式,法律明确了在网络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应持续到买家收到货物之后,交付行为不符合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时,应认定卖方构成针对网络买卖合同的违约行为,买方可直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可后续就其运输合同向快递服务企业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买方直接向快递企业追责,从而规避其违约责任的履行。

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按照托运人指示将涉案商品完好交付给收货人的义务。快递公司作为涉案快递的承运人,与张某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无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卖家向张某履行义务后,如涉及运输合同纠纷可以另行主张。网络购物平台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7.10 袁建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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