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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伴侣照料送终,能否继承同居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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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伴侣照料送终,能否继承同居房产

发表于 2024-6-28 18:32:46 阅读模式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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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时年51岁的张老汉与前妻离婚,其子张某当时已经成年。离婚后,张老汉自2008年3月与刘老太同居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婚姻登记。2009年12月,张老汉购买商品房一套,与刘老太共同居住,房屋产权证载明权利人为张老汉一人。

2010年初,张老汉患尿毒症,平时生活、看病等皆由刘老太照顾,医院开具的手术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家属一栏,亦由刘老太签字。

2021年初,张老汉因病去世,因刘老太另无居所,一直居住该房屋内。

2021年5月,张某到不动产中心办理该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后该房屋变更至张某名下。2023年初,张某以所有权人身份要求刘老太搬离该房屋,双方由此涉诉。

庭审中,刘老太辩称该房屋是其与张老汉同居期间购买的,应为共有财产,且房产证一直由自己保管;张老汉生前一直由其照顾生活,其对张老汉财产应享有继承份额,并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益。

法院认为,因刘老太与张某的父亲形成同居关系,案涉房屋系张老汉与刘老太同居期间取得,依法应当认定为共同所有。张某私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更改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

刘老太与张老汉共同生活十余年,同居期间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且对张老汉生活、看病倾注了全身心的照顾和护理,依法应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份额。虽然张某对张老汉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因刘老太对案涉房屋的共有性质和自身的继承份额,在共有房屋没有实体分割的情形下,张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因刘老太除案涉房屋并无其他住房,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益,故张某主张排除妨害、要求刘老太搬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法治日报》(6.16 罗莎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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