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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写错就不作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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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写错就不作数吗

发表于 2026-7-4 18:46:21 阅读模式 正序浏览






2015年,张某某与周某某通过业务往来认识。2018年3月3日,周某某以购房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某借款10万元。张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给周某某并告知密码。

随后,周某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转账10万元,并将银行卡归还张某某,同时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张某某10万元,2018年3月33日(实际日期应为2018年2月22日),周伯某(同音字,非真实姓名)。”2026年,张某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电话录音中周某某承认:“给你打欠条了,但要钱没有,你去起诉吧!”张某某遂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存在借款人姓名同音字、日期明显错误等瑕疵,应当全面、客观审查证据。首先,借条记载金额与银行转账事实相符。张某某银行卡确于2018年3月3日支出10万元,对方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因周某某刷卡转账日期为3月3日,所以张某某用笔描了日期,将借条原记载日期2月22日改为3月33日。

其次,被告在银行交易明细上签字确认。周某某在转账明细上签字,表明其对转账行为认可。此外,电话录音中被告承认借款事实。周某某明确承认“给张某某打欠条了”,只是无力偿还。

综上,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张某某与周某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且借款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今晚报》6.10 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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