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再婚,子女是不是可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养子啃老、沉迷游戏,收养人是否可申请解除收养关系?今(24)日,上游新闻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发布辖区法院审理的有关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希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养子啃老,收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王田、郑梅结婚后,一直未育。1990年,二人决定收养一个孩子,取名王晓。自从孩子来家后,两人对他疼爱有加,供其读书,直到大学毕业。
见孩子已成人,王、郑二人从心里高兴。2020年,两人还以王晓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他们盼着孩子能成家立业,有一番作为。谁知,王晓竟沉迷游戏,终日大门不出,宅在家里打游戏。
一段时间后,王晓为了购买游戏装备,还搞起网贷。随着年龄的增加,王田、郑梅也迈入了老年,他们虽然无奈又失望,但仍从能帮帮孩子就帮帮出发,替其偿还债务。
后来,两位老人又多次劝王晓,戒掉游戏,找份工作,踏实生活。然而,王晓仍旧我行我素。
如此多次,王田、郑梅伤心欲绝,因已年迈,无力再替王晓偿还债务,这才起诉到开州法院,要求解除和王晓收养关系,并要求收回那套以王晓名义购买的房屋。
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收养关系,王晓搬离原告居住房屋;王田、郑梅以王晓的名义购买的商品房一套,归王田、郑梅所有;王田、郑梅自愿补偿王晓现金2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讼争房屋虽然以王晓的名义购买,但王晓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认真工作,也无其他经济收入,其没有购买房屋的能力。而王田、郑梅工作多年,有一定积蓄,结合转账记录等,可以认定讼争房屋系王田、郑梅购买。
鉴于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现虽解除收养关系,但念及过往,还有美好和怀念,所以法官积极调解,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好聚好散。
母亲再婚 三儿子都拒绝赡养被告上法院
吴兰早年丧夫,独自将三个儿子抚养长大。如今,吴兰年逾七旬,已在小儿子家负一楼居住生活多年。在孩子们都反对的情况下,吴兰选择了再婚。
让吴兰伤心的是,自她再婚后,三个儿子都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一气之下,吴兰将儿子们告上了城口法院,请求判决三人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并对之前在小儿子处居住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吴兰的三个儿子每月各自给付吴兰抚养费300元,并对小儿子在城口农村的房屋的负一楼享有居住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只要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成年子女就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得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拒绝赡养。
放弃分割补助金,我就给你养老
沈莲、彭乙系一对祖孙。彭刚是沈莲的儿子,也是彭乙的父亲。去年9月,因在工作时间受伤,送医抢救无效离世。沈莲的丈夫早已去世,现在唯一的儿子也没了,很长一段时间她都在悲伤中度过。
后来,云阳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彭刚系工伤(亡)。面对彭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对祖孙打起了官司。
庭审中,彭乙表示,若沈莲放弃分割补助金,他会代替父亲履行赡养义务。
云阳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近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补偿,是对工亡职工近亲属的物质补偿,更是对其失去亲人的一种精神抚慰。
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割问题,可按与死者生前生活的亲密程度,结合被扶养人劳动能力的强弱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彭乙、沈莲作为彭刚的直系亲属,均有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权利。
为此,法院遂判决:彭刚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万余元,由沈莲、彭乙平分,各自分得47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彭乙本身就负有对沈莲进行赡养的义务,此义务为法定义务,敬老爱老这一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不应强行附加任何先决条件,否则就失去了其所蕴含的人伦品德和价值追求。
(文中所有人物均为化名)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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