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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即将出狱,“42万赔偿分文未给”:谁来为受害者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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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即将出狱,“42万赔偿分文未给”:谁来为受害者讨回公道?

发表于 2026-9-23 22:16:26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文/夏曼波】


9月25日,拐走孙卓、符建涛两名孩子的吴某龙将刑满出狱。

2023年10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某龙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判令其分别赔偿两个受害家庭42万元。如今,五年刑期即将届满,据第一现场报道,孙海洋称,两个家庭至今一分钱赔偿都没有拿到。

14年的寻子岁月,两个家庭几近破碎,孩子的人生轨迹被彻底改写。如今,施害者即将走出监狱,而受害者还在追讨法院已经判决的赔偿。

在本案中,有两笔账很难被算平。

第一笔是刑期。为什么拐走两个孩子,刑期只有五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就是这条罪名的天花板。

另一侧是拐卖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也进一步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同样是用玩具和零食把四岁的孩子哄走,拐骗罪和拐卖罪的分岔就出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出卖为目的”。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两个孩子的养父母等人的证言均证实其事先未委托吴某龙找孩子,也没有因收养孩子给过吴某龙好处,上述证人证言与吴某龙的相关供述能相互印证;同时,经公安机关提取二被告人及相关证人的手机数据并经司法鉴定,亦未发现有买卖儿童的内容。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吴某龙有出卖儿童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公诉机关指控拐骗儿童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孙海洋称,吴某龙是惯犯,害了两个家庭整整14年,不赔钱,也不道歉。他表示,人贩子余华英被判死刑都是应该的,但吴某龙案被定为拐骗儿童罪,最高只判5年。

“拐骗和拐卖一字之差,但给家庭造成的伤害是一模一样的。”他表示,现在还有很多家庭寻子20年、30年都没找到,孩子到底是拐骗还是拐卖,他们根本无从得知,而“不会因为是拐骗,他们的痛苦就会减少,伤害是一模一样的”。

据央广网报道,早在2024年,全国人大代表李紫微就呼吁将拐骗儿童罪的最高量刑提高到死刑,或者将“拐骗罪”与“拐卖罪”合并为“拐带罪”,以实现罪与罚的统一。

她说:“通常,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拐儿童被‘出卖’的案件均会以拐骗儿童罪论处。拐卖者以‘拐骗儿童罪’获得顶格处罚,仅有5年的有期徒刑,从而得以逃脱‘拐卖儿童罪’。这无疑使‘拐骗儿童罪’成为拐卖行为的一个‘保护伞’。”

“在拐骗儿童行为中,往往存在包括奴役儿童等行为,却没有被定为情节加重犯。”李紫微说,2020年12月24日,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作出(2020)闽040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因被告人雷某某伪装护士偷抱走仅出生两天的婴儿并抚养14年,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此外,2021年10月25日,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于作出(2021)鄂0804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刑事判决书。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系出于报复心理拐骗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至今下落不明,犯罪动机卑鄙、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只能顶格判到五年。

第二笔是赔偿。

判决书白纸黑字写着每家42万,权利并非没有得到确认。然而判决确认了赔偿义务,却没有让赔偿实际到达受害者手中。

据第一现场报道,孙海洋说,吴某龙在广东扎根多年,名下还有房产,难以相信其完全没有赔偿能力。这一说法是否成立、相关财产是否属于可供执行的范围,仍需要执行信息和财产调查予以核实。

问题的实质在于,如果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什么受害者至今没有拿到赔偿?如果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又采取了哪些措施,未来还有哪些追偿可能?

这些都不应留给受害者自己去寻找答案。

对于普通人而言,打赢官司已经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更何况,孙海洋早已变卖家产、花了14年走遍全国寻找孩子。

如今即便拿到了胜诉判决,可能还得继续聘请律师、调查财产、申请执行以及追踪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

法律告诉受害者有权获得赔偿,现实却可能要求受害者再花很多时间精力,还不一定能把钱拿到手。

而且这42万甚至连孙海洋寻子的成本都不一定能覆盖,2023年孙海洋曾表示:“这么多年我找孩子的广告费和印刷费都已经不止42万元了,这个判决和我预想的相差很大”。

孙海洋称,吴某龙至今没有一句道歉。2023年庭审的时候,他“说话不紧不慢,跷着二郎腿”。

施害者连道歉这种补偿都省了,受害者为了讨还损失却一天也停不下来,成本如此分配,公平吗?

当然,法院执行也受制于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不能简单把受害者未获赔偿全部归咎于某个部门,更不能假定所有未履行判决的案件都存在执行不力。

但这些客观限制,不应成为制度停止回应受害者的理由。

对于这类案件,公众有理由期待更清晰主动的财产调查和执行信息,以及在确有必要时,对受害者提供援助。不能只在案件引发关注时给予同情,却在司法程序进入执行阶段后,把问题重新交还给受害者。

当吴某龙走出监狱,社会不仅要追问,只判他5年公平不公平?还要监督那两份至今没有兑现的赔偿,究竟何时才能得到落实。


来源: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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