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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情人买车买房,妻子起诉要求过户,法院:返还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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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情人买车买房,妻子起诉要求过户,法院:返还40万

发表于 2024-10-28 18:33:01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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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情人”买车、买房,转账几十万,还把车房直接都登记在了“情人”名下。作为妻子,能否要求“情人”返还车房和钱款呢?本期法行槐荫,我们通过槐荫法院李明亮法官审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李海和罗琦是夫妻关系,两人在2013年登记结婚。2017年,还在婚姻存续期的李海和苏晓珊建立了恋爱关系。随后的几年间,李海为苏晓珊购置了房产和车辆,然而,这一行为引发了妻子罗琦的强烈不满,把李海和苏晓珊起诉至法院。罗琦起诉要求确认李海对苏晓珊赠与房产、车辆的行为无效,并过户到自己名下,同时返还李海赠与苏晓珊的夫妻共同财产40多万元。


案件审理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李海通过刷卡向某置业公司支付了80多万元购房首付款,从这家置业公司出具的收据上显示,交款单位为“苏晓珊”。同年7月,苏晓珊和某银行签订了一份《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办理这套房屋按揭贷款147万元,李海在“保证人”一栏中签字。截至起诉时,这套房产的权属状态为已网签合同,但没有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除此以外,2022年2月,李海向某汽车贸易公司、某汽配商行支付购车款13万余元,这辆车登记在苏晓珊名下。另外,李海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向苏晓珊转款合计40多万元。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罗琦、李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过分割,因此两人在婚后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共有财产在分割之前,夫妻双方是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


关于房屋的问题。经审查法院认为,苏晓珊作为买受方向某置业公司购买不动产,并以抵押人身份办理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权属状况信息中,权属取得方式都是商品房买卖,罗琦主张这套房子是苏晓珊接受李海赠与取得,依据不足,李海赠与的是购买房子的资金,而不是房子。所以罗琦要求确认李海该房屋、车位、储藏室赠与苏晓珊的行为无效,要求苏晓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机动车问题。经审查法院认为,这辆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苏晓珊,没有有效证据证实案涉机动车是苏晓珊接受李海赠与取得。李海赠与的是购买车辆的资金,而非车辆。所以对罗琦要求确认李海把机动车赠与苏晓珊的行为无效,要求苏晓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海代苏晓珊向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某装修公司支付的相关款项,以及李海代苏晓珊向某汽车贸易公司、某汽配商行支付的相关款项,罗琦未提出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处理,罗琦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转款的问题。李海在其与罗琦的婚姻存续期间与苏晓珊建立恋爱关系,并向苏晓珊转账支付40余万元,有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为据,法院予以采信。该转账行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罗琦同意或追认,损害了罗琦的合法利益,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苏晓珊应向罗琦返还40余万元。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李海向苏晓珊赠与40余万元的行为无效,李海、苏晓珊须向罗琦返还上述款项,但未支持罗琦要求过户房产、车辆的诉讼请求。各方均服判息诉。


给夫妻共同财产加”典“保护


婚姻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一环,而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取得、共同创造的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涉及许多法律问题,如财产性质、权益保障等。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这意味着,任何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除非另有约定,都需要得到对方的同意。《民法典》还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则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加上夫妻共同的财产和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共同承担责任。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还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方式。在婚姻关系中,涉及重大财产的决定一定要相互告知共同协商,避免因单方行为引发法律纠纷。


法官提醒



1、夫妻间应相互尊重,保持忠诚,避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不当关系,以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

2、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明确财产的来源和用途,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3、如发现配偶有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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