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5日晚,陈某某照常步行回家经过某段路面时,突然摔进了树坑之中。后陈某某因右侧腓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伤等住院治疗24天。
就事故原因,陈某某和某公司各执一词。某公司认为己方已安放了警示标志,伤者系自己不小心掉落树坑,与己方无关。而陈某某却认为,某公司作为施工方,防护措施不到位,夜晚天黑根本看不到警示标志。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陈某某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提交的各项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其受伤地点为某公司施工所挖的树坑。某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绿化工程的施工方,在道路上进行挖坑作业、实施对周围环境具有危险性的施工活动,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某公司虽辩称其设置了警示标志并采取了防护措施,但未举证证实已履行应尽义务。同时,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晚间选择无路灯、视线不佳的施工路段行走,且其跌落的树坑处于该路段众多树坑的中间位置,陈某某在明知存在众多尚未施工完成的树坑的情况下,未提高注意力警惕路面施工情况,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但相较于某公司未履行安保、提示义务的过错程度更轻。
最终,根据双方过错认定,法院判决某公司和陈某某分别承担70%和30%的损害责任。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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