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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校园霸凌,除了“训诫”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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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校园霸凌,除了“训诫”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吗?

发表于 2023-9-27 19:05:59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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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山西大同官方通报大成双语学校一男生遭同学极端霸凌事件调查处理结果。校长解职多人被辞退,责令霸凌者和监护人道歉。由于霸凌者未成年,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训诫。该处理结果引发公众质疑,如此恶劣的校园霸凌事件,为何仅“训诫”了事。

为何这个处罚结果难以服众?因为两位施害者行为之恶劣、手段之暴戾,超出正常人的理解范围。事件中的极端欺凌行为,刷新了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的底线,令人震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该案中两名年龄只有9岁的施害者,确实不用承担刑责。但长期以来,对只看年龄来划分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一问题,社会各界看法不一,此次山西大同校园霸凌事件又再次引发公众“对校园霸凌者的惩戒过轻”的讨论与关注。保护未成年人毋庸置疑,但对于这样恶劣的霸凌行径,是否有更严厉的惩处措施?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戒和警醒?值得探讨。


此前据媒体报道,山西介休一位朗姓的未成年学生,先是6月份伙同两名未成年同学逼迫12岁男生吃粪便,被训诫后,9月份又伙同其他几位未成年人逼迫13岁女生喝酒,这样的案例说明,事后惩戒的效果似乎“有限”。保护未成年人绝不是“和稀泥”或者“大事化小”,做错了事就应该受到惩罚,正如央广网评论所言“温柔处理打不疼欺凌者”,对山西大同极端霸凌案件中的两名施害者,“刑罚”虽可免,但若止于“训诫”,怕也远远不够。如何让惩戒到位、反思到位,还需要全社会共同思考,从根源上避免类似暴力事件发生。


正所谓,养不教,父之过。施害者监护人仅仅向受害者及其监护人“诚恳道歉”也是不够的,应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倒逼其对孩子进行管教。无论是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或是后续家庭的进一步管束与教育,相关部门都要进行监督和随访,确保落实到位,还要对相应效果进行评估。


时有发生的校园霸凌事件,也从侧面证明学校对此重视程度仍然不够。拿该案来说,受害者在学校遭受极端恶行长达一年半的时间,相关老师、班主任真的毫无察觉吗?还是明明知晓却不以为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法律有规定,学校就该有行动。除了要建立、完善一套成熟的校园霸凌制度,还应将其纳入校园管理考核体系,成为学校管理考核的一项“硬指标”。


杜绝校园霸凌,需要法律、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努力。面对极端个案,一个让公众普遍感到公平、正义的处理结果,既能震慑霸凌者,也能抚慰受害者,更能激发全社会对校园霸凌的关注与重视。对于类似极端校园霸凌事件,除了“训诫”还有别的办法吗?可以肯定的是,“训诫”绝不是终点,如何防止类似霸凌事件再次发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与思考,为未成年人守护好校园安全。


上游新闻评论员 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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