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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就无法继承财产,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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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就无法继承财产,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发表于 2024-4-25 00:54:46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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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赵生于20世纪60年代,通过多年打拼干出一番事业,身价不菲。他与妻子育有一子。然而,老赵与妻子的婚姻生活也变得平淡如水,后友好分手,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后来,老赵在工作中结识了比自己小20多岁的女大学生小丽,二人确定恋爱关系。相处不久后,老赵如愿迎娶了小丽,双方又生育了一个儿子。

  再婚后第五年,老赵被查出患有肝癌,病重期间,他亲自书写立下了遗嘱:去世后,名下的三套房产,一套由自己与前妻生育的儿子继承,第二套由自己与小丽生育的儿子继承,第三套房产及所有存款、股票、理财等由小丽继承,但小丽继承房产的附带条件为签署不得改嫁协议,并保证严格执行,否则不得继承遗产。老赵在遗嘱下方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

  立遗嘱后不久,老赵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小丽与儿子将老赵与前妻所生育之子、老赵的父亲诉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老赵的遗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老赵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小丽认为,老赵所立遗嘱中除限制自己再婚的部分,其余均合法有效,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其未来婚姻不应受遗嘱限制。然而老赵与前妻所生育之子认为,该遗嘱中,由小丽继承的部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老赵所立遗嘱第三条载明:相关房产由小丽继承的附带条件为小丽必须签署不得改嫁协议,并保证严格执行。这条遗嘱系对小丽的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权作出了限制与约定,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法律规定的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对被继承人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的部分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处理。

  本案中,小丽作为被继承人老赵现任配偶,在老赵患重病至去世期间,长期与被继承人老赵共同生活,相较其他继承人,显然尽到了更多扶助、照顾义务,符合继承法规定可以多分遗产的情形,依法可以适当多分得被继承人的相关遗产。法院最后判决小丽继承被继承人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部分遗产份额的40%。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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