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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怀孕女职工,知不知道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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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怀孕女职工,知不知道都违法

发表于 2024-1-14 19:32:50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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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任某入职某制药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地点为天津,标准工时。某日,制药公司以任某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合同。任某对此不予认可,几天后,任某发现自己怀孕,当天便告知制药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任某提交了医院彩超报告单、孕产妇保健手册等证据。

任某与制药公司商议未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任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制药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合同,解除时任某已经怀孕。制药公司虽抗辩不知晓其怀孕的事实,但法律对女职工该项特殊保护,并没有规定以用人单位必须知晓为前提。任某怀孕是客观事实,且也不存在隐瞒不报告的行为,故制药公司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另外,制药公司虽提出任某的岗位已经取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对此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而且,即使某一岗位取消,也并不意味着双方劳动合同必然无法继续履行,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制药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与任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制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今晚报(12.5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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